【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30日,南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南某在该合同中手写了补充条款:已知晓并将严格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从业人员的相关要求以及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某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员工行为十条禁令》等)。在工作期间,南某作为主调信贷员,在办理马某、李某等人的贷款业务时,存在担保人信息虚假、未实地核实担保人情况、贷前贷后调查不全面等问题,造成多笔贷款逾期不能追回。
2018年3月,中国某银行省分行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开展员工经商办企业专项排查工作,南某在《员工本人及近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申报表》及承诺书中均称自己不存在以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义经商办企业或违规在企业中兼职的情况,并承诺若违反以上承诺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将自愿接受单位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作出的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南某与某银行又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5月,上级分行要求对员工与家属是否参与非法集资、存在经商办企业等方面集中排查,南某填写“没有”。
2021年4月,案外人高某向被告单位投诉,南某未经同意转走其存款等问题,单位遂展开调查,发现南某与高某合伙办超市,并从超市经营中获得分红,向高某发放的家庭农场贷款由他人使用,存在违规发放贷款等问题。单位即向南某下发了违规行为调查确认单,南某签字。之后,单位就南某存在的上述问题,拟给予开除处理决定并征求单位工会意见后,作出《关于给予南某开除处理的决定》。南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应撤销,并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由单位补发自2021年6月以后的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仲裁委仲裁裁决驳回南某的仲裁请求。南某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南某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告单位决定开除南某是否违法。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南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件评析】
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也应相应保护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原告南某在被告单位从业期间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且在办理合伙人的贷款时未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发布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看出南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并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从业人员的相关要求、以及被告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因此,南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及行业规范,明显有悖于其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认定南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告单位作出开除南某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