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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在服务期,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日期:2023-12-12 浏览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并支付专项培训费用,且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尚在履行之中,但用人单位只要存在以下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尚未履行完结的服务期的违约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以泰刀、威胁或者非法限制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所以不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