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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大修 新法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作者:admin 日期:2014-11-28 浏览


安全生产事故,屡屡代价沉重。统计数字显示,2005年~2013年,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高达81.6万。虽说安全生产事故总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但其造成的惨重代价,依旧无法让人忽视。为加大用人单位、监管部门在保障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安全。颁布实施12年之后,首次大修的《安全生产法》,于8月31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决,新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修改涉及70多个条款,包括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诸多内容。重要的亮点之一是将“责任”二字“大书特书”。

新《安全生产法》亮点解读

亮点一:对企业、企业负责人和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等。责任的明确,有利于敦促各方主体依法行事、各司其职,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事后的互相推诿。

亮点二:对企业、企业负责人和监管部门不遵守法律、不履行职责的行为给予更严厉的追究和问责。比如,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了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外,还将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处以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为2000万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主要责任人,除被降级、撤职外,还将被处以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亮点三: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无疑更有利于监管任务的完成和监管职能的实现。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期待“下狠手”的新法,能落到实处,通过更加严格的监管和处罚,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