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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被拖欠 员工可申请基金垫付
作者:admin 日期:2014-12-04 浏览

被老板欠薪该怎么办?您可以到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依法寻求欠薪保障基金的援助,但相关细节须查好。10月1日开始,《〈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正式实施,欠薪隐匿或逃逸的认定范围、欠薪垫付申请的受理权限等规定将被进一步细化。

以往,为了规避刑罚,一些企业负责人只通过代理人出面接受调查,但不达成支付欠薪协议,即使人力资源部门再次通知,他们也仍未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配合调查。《实施细则》的出台有望改变这一状况。

《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发生欠薪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电话、书面或者公告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或委托的代理人接受调查后3日内无法就支付欠薪达成协议的,经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再次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者,可被视为欠薪隐匿或逃逸。相关员工可依法申请欠薪垫付,而用人单位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该细则细化了《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所保障的对象的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用人单位在本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在上述条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范畴。欠薪垫付申请受理的管辖权限亦有细化,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而定。若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之间发生管辖争议,应在2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管辖部门。

在群体性欠薪案件处理方面,《实施细则》还明确了集体欠薪的垫付申请程序。同一用人单位5名以上员工同时提出欠薪垫付申请的,应当推选员工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员工代表负责收集、提交相关申请资料,配合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并负责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据了解,欠薪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地区的通行做法。早在1985年,香港就颁布了《破产欠薪保障条例》,以解决因企业破产无力偿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以此为蓝本,《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从1997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条例规定,当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且具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逃逸两种情形之一时,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依法用欠薪保障基金向员工垫付一定数额工资,然后代员工继续追偿已垫付的欠薪。